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6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牟某某人,住牟某某**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由牟某某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牟某某人,住牟某某**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由牟某某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楚雄州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以盈利为目的,违反森林法规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合伙、单独的方式滥伐向农户购买的林木。赵某某、李某某合伙购买滥伐的林木(蓄积)为18.9486m3;赵某某单独购买滥伐的林木(蓄积)24.3254m3。李某某单独购买砍滥的林木(蓄积)为19.7092m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证实本案来源及被告人到案过程;2、户口证明,证实赵某某、李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3、鉴定意见,证实赵某某、李某某合伙滥伐、单独滥伐的林木(蓄积)数量;4、证人证言,证实赵某某、李某某滥伐林木的事实经过;5、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以盈利为目的,违反森林法规,向农户购买林木后,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赵某某、李某某合伙滥伐林木(蓄积)为18.9486m3;赵某某单独滥伐林木(蓄积)24.3254m3。李某某单独滥伐林木(蓄积)为19.7092m3。滥伐立木材积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赵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赵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先
2021年1月28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卷宗5册、光盘11张;
3.起诉书16份;
4.作案工具油锯2台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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