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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85********,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村民住该村。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80********,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村民,住该村。2017年11月29日因寻衅滋事被五常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3月30日因故意伤害被五常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6时许,五常市**乡**村村民赵某甲在本村因琐事和同村被害人郑某某(男,45岁)、张某某夫妇发生口角,后赵某甲弟弟被告人赵某某达到现场,踹了张某某腹部一脚,将张某某踹倒在地。赵某甲小叔子被告人李某某随即到达现场和郑某某发生撕打,随后赵某某、李某某一起殴打郑某某,致郑某某受伤。经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郑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同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户籍证明、党员证明、说明等;

2.证人张某某、赵某甲、李某甲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陈述;

5.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李某某、赵某某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宏志

检察官助理:史洪岩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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