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朱某盗窃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社,无业。2020年6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胡波,执业证号151012019********,四川国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人朱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镇**村**组**号,无业。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20年4月刑满释放。2020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余静,执业证号151012011********,四川兵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朱某与伍某某(16岁,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至本市武某某华西医院急诊科附近,赵某某、朱某负责在外望风,伍某某进入急诊科停车棚内,使用随身携带的虎口钳将被害人段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102元的美利达探索者500型自行车盗走。盗窃得手后,伍魏与赵某某、朱某汇合,三人骑车至九眼桥将被盗自行车销赃,所得赃款360元由三人均分。

2020年6月9日11时许,金花派出所以办理“一标三实”为由将赵某某传至派出所,赵某某到达派出所后被民警挡获。2020年7月22日11时许,朱某在双流区九江街道五星金江绿府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搜查笔录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刑满释放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朱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莉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朱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