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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朱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金融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78********,汉族,初中文化,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门店店长,户籍在山东省莱阳市**镇**村**号,暂住本市虹口区**路**弄**号**室。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78********,汉族,大专文化,**公司业务员,户籍在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暂住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5日由静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2016年2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法定代表人汪某某(另案处理)在上海先后成立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分公司”)、上**公司,租借本市静安区武宁南路488号1010室等地作为办公室,雇佣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等人作为工作人员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启蓝集团能支付高额利息且保本付息,吸引他人与启蓝集团签订资产份额收益权转让协议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被告人赵某某在**上海分公司、**公司先后担任业务员、门店店长,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000余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未兑付1600余万元。

被告人朱某某在**上海分公司、**公司担任业务员,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600余万元,未兑付700余万元。

2019年12月10日、11日,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赔了各自的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资人朱某某、肖某某、崔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投资人提供的投资人提供的资产(应收账款)份额收益权转让协议、银行账户流水、POS机签购单等书证,证实上述投资人经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介绍向启蓝集团投资的情况。

2.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 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

4.静安分局依法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被抓获的经过。

5.本院依法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退赔情况。

6、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实同案犯唐某某、郭某某等人的判决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子简

检察官助理:孙黎文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851619****。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一页、审计意见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移送扣押财物决定书》及清单各一份。

6.《换押证》一份。

7.《案犯身份卡》一份。

8.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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