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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朱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6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附**号,住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路**厂家属院**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2********,汉族,初中文化,襄阳**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住襄阳市襄城区**巷**栋**单元**室。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4月2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2月1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件材料。因本案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将本案退回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补充侦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于2020年3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二次将本案退回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补充侦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于2020年5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合伙在本市樊城区江汉路**厂家属院**栋**单元**室,开设麻将馆供他人以打“卡五星”麻将方式进行赌博,赵某某负责提供赌具、收取提成等,朱某某负责邀约人员等。2019年10月4日,公安人员将该赌场查获,抓获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及参赌人员胡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等7人,收缴赌资11500元、麻将机5台。经查,该赌场累计渔利173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查获现场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麻将机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勇

检察官助理:李婷婷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视频光盘一张。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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