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朱某某二人盗窃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务农,住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务农,住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结伙先后共五次到**超市、**超市、**超市、**超市、**超市盗窃猪肉、牙膏、洗面奶、糖果等物品一宗,价值35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证人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流窜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庆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379157****;1766288****);

2、侦查卷宗三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