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闽侯县**街镇**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闽侯县**街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曾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至2019年11月26日间,被告人赵某某与其母亲被告人曾某某经商量后,由被告人曾某某在闽侯县**街镇**村**号香烛店面内将收取的“六合彩”投注额上报至被告人赵某某的方式进行“六合彩”赌博。其间,被告人曾某某多次接受赵东豪、冯某某、张某某等人“六合彩”投注额共计人民币77347元,均上报到其女儿被告人赵某某处。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在闽侯县**街镇**村**号香烛店被抓获;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2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押注单等;
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冯某某、张某某、赵某某、
赵东豪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提取笔录、证人、被告人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
6.其他证明材料:抓、破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曾某某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77347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葵
2020年4月16日
附:
(一)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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