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74********,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镇**大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92********,土家族,中专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镇**大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地利川市**镇**村**组**号,住利川市**镇**大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曾某甲、曾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利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7月29日利川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8日7时许,被告人曾某乙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吴某甲(另案处理)发生争吵,继而被告人赵某甲、曾某甲、曾某乙与被害人吴某甲发生肢体冲突,被害人吴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告人曾某乙、曾某甲脸划伤,同时被告人赵某甲将被害人吴某乙推倒在地,之后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赵某甲将被害人吴某甲按倒在地,并夺过水果刀将吴某甲两只手划伤。经鉴定,被鉴定人吴某乙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鉴定吴某甲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果刀1把(照片);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照片2张、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赵某乙、曾某丙、王某某、杨某某、万某某、何某某、牟某甲、李某某、罗某甲、牟某乙、罗某乙、张某某、赵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的陈述;5.利川市腾龙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利腾司鉴[2018]临鉴字第736号、740号、745号;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7.现场视频光盘1张;8.被告人赵某甲、曾某甲、曾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曾某甲、曾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柏香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甲、曾某甲、曾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分别为1558761**** 、1558753****、13277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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