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无锡某甲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诉刑诉〔2019〕997号

被告单位无锡*甲不锈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06********,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诉讼代表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89********,汉族,无锡*甲不锈钢有限公司员工,联系方式1865158****。

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锡*甲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江苏省兴化市,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巷**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江苏省兴化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无锡*甲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单位无锡*甲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无锡*甲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被告人赵某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法,从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丙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2份,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303820.52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

被告单位无锡*甲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单位无锡*甲不锈钢有限公司已补缴了部分涉案增值税款及滞纳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4.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无锡*甲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无锡*甲不锈钢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赵某某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单位犯罪。被告单位无锡*甲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无锡*甲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凯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