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小学文化,个体户,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路**号,现住**县**镇**村****附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4月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号,现住**县**镇**村**组,因犯****罪于****年*月*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个月、缓刑*个月、并处罚金****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4月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小学文化,农民,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号,现住**县**镇**村**大门口*侧。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4月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彭**、王**涉嫌盗窃罪一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让被告人彭**将位于**县**镇**村**组*庄刘**栽种的两棵杨树砍伐后销售,20**年*月**日下午,被告人彭**领着被告人王**驾驶一辆蓝色带有吊机的重型平板三轮,携带油锯来到该处,在刘**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两棵杨树砍伐后用吊机装车,运到**县**镇**村***路口胡**板厂出售并获利2260元。事后赵**分得700元,彭**分得930元,王**分得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彭**、王**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2、被害人刘**的陈述;
3、证人胡**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彭**、王**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彭**、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江禹伸
2020年8月11日
附:1、被告人赵**、彭**、王**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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