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19〕38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9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天津市静海区**乡**路**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9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镇**路**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里**号。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9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镇**村**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里**号楼**门**号。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96********,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天津市静海区**乡**路**排**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甲、杨某某、纪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纪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水高庄村双福酒店门口,酒后对被害人张某乙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张某乙受伤。2019年1月24日经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甲、杨某某、纪某某自行到案。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左耳廓伤、右手小指末节骨折,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现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张某乙对被告人赵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纪某某酒后将他人打伤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媛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甲、杨某某、纪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补充材料一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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