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二部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沂源县**镇**村**号,家庭住址为沂源县**安置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沂源县**镇**庄**村**号,家庭住址为沂源县**家属楼**号楼**单元**室。2018年10月10日因侵犯他人隐私被沂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甲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甲收买并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包括信用卡、手机卡、密码、持卡人身份信息和U盾),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且数量巨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为:
1、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从张某甲、杜某某、微信名为“**”和“**”的人处,以每份1100元的价格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60余份,并将收买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以每份1300元的价格非法提供给微信名为“**”和“**”的上家。其中赵某某收买并非法提供的晏某某招商银行信用卡于2019年4月份因电信诈骗被湖北省公安机关冻结。
2、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从周某某、丁某某、任某某、黄某某等人处,以每份950元的价格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20余份,并将收买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以每份1100元的价格非法提供给赵某某,赵某某又将该信用卡信息资料非法提供给他人。其中有9份信用卡信息资料,因赵某某的上家未付款导致张某甲亦未支付给其下家费用,张某甲未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和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和张某甲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传旺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和张某甲均被羁押于沂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换押证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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