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张某某3人贩卖毒品案)_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犯罪时年龄46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居委****号,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犯罪时年龄47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镇**居委**栋**号,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犯罪时年龄51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镇**村,2018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3日、2019年9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1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鄂托克旗**镇多次向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贩卖安钠钾共计约460块,每块约40g。

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在鄂托克旗**镇**居委**栋**号租住的平房内,多次向高某某(已治处)、乔某某(已治处)贩卖安钠钾。

经鄂尔多斯市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的疑似毒品褐色液体中检出咖啡因成分,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的疑似毒品白色固体中检出咖啡因、苯甲酸成分,从被告人张某某住处扣押的疑似毒品白色固体粉末中检出咖啡因、苯甲酸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取样笔录、称重笔录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有偿向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转让毒品;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以贩卖为目的向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毒品并多次向他人贩卖,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属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塔娜

2019年9月18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6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