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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张某某骗取贷款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111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3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山西**有限公司**,出生地山西省河津市,户籍**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3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西**有限公司**,出生地山西省交城县,户籍**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单元**号,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赵某甲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赵某乙(另案处理)、聂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赵某丙(另案处理),通过伪造购房协议及收据的方式,编造房屋需要装修的事实,骗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共计469782.09元装修贷款,其中:

1. 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赵某甲伙同吴某某、赵某丙等人,通过伪造购房协议(房屋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及收据的方式,谎称该房屋系赵某丙购买,需办理装修贷款,骗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10万元装修贷款。归案后,被骗贷款未退还。

2. 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赵某甲伙同吴某某、张某乙等人,通过伪造购房协议(房屋地址:太原市**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及收据,谎称该房屋系张某乙购买,需办理装修贷款,骗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10万元装修贷款。归案后,被骗贷款未退还。

3. 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赵某甲伙同吴某某、赵某乙等人,通过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地址:太原市**小区**楼**单元**号)及收据,谎称该房屋系赵某乙购买,需办理装修贷款,骗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10万元装修贷款。归案后,赵某乙已退还贷款。

4. 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赵某甲伙同吴某某、聂某某等人,通过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地址:太原市小店区**路**号**小区第**楼**单元**号)及收据,谎称该房屋系聂某某购买,需办理装修贷款,骗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8万元装修贷款。归案后,聂某某已退还贷款。

5.2017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赵某甲伙同郭某某等人,通过伪造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地址:太原市**小区**幢**单元**号)及收据,谎称该房屋系郭某某购买,需办理装修贷款,骗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89782.09元装修贷款。归案后,郭某某已退还贷款。

2018年1月,被告人赵某甲伙同刘某某等人,通过伪造购房协议(房屋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及收据,谎称该房屋系刘某某购买,需办理装修贷款,骗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9.58万元装修贷款。归案后,被骗贷款未退还。

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8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9月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购房协议及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张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吴某某等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建屏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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