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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张某某非法拘禁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诉刑诉〔2014〕31号

赵某某,男,汉族,1974年****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4********,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周某某,住周某某****小区****室,于2013年12月15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因非法拘禁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张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8********,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大荔县,住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号,于2013年12月15日因绑架罪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因非法拘禁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进行了讯问,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2月初,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逃)委托犯罪嫌疑人惠某某(在逃)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债务35万元。12月7日下午四时左右,犯罪嫌疑人惠某某叫来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在逃)等人在周某某司竹乡南淇水将被害人王某某强行带走,并驾驶一辆牌照为陕A290DN黑色大众轿车将被害人拉至甘肃,宁夏等地控制,直到2013年12月14日被害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被害人王某某被非法拘禁七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亦有供述在卷。

本院认为,二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采取扣押的非法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七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查二被告赵某某、张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晓楠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两册,散页材料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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