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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张某某等6人故意伤害案)_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2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号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区,现住河南省**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县,现住河南省**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9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区,现住河南省**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现住河南省**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5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现住河南省**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9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乙、王某甲、张某甲、赵某丙、魏某某、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8月15日、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晚21时54分,被告人赵某甲、张某甲酒后与被害人张某乙及其工人因劳务纠纷在舞钢市寺坡小石门怡景居建筑工地发生争吵,被告人张某甲、赵某甲、魏某某、赵某丙、赵某乙与张某乙等人互相厮打,被人拉开后张某乙从厨房拿菜刀将赵某甲腿部砍伤。白某某在拉架的过程中与张某甲、魏某某发生厮打,赵某丙、魏某某、张某甲、赵某乙、赵某甲对白某某进行殴打,并造成其鼻子受伤流血。后来赵某甲、张某甲等人到该工地空地处与张某乙一方的人继续相互辱骂,张某甲殴打前来拉架的余某某,余某某拿起一把铁锹朝张某甲身上拍了两下,张某甲、魏某某、赵某丙、赵某甲等人遂对余某某进行殴打,并将余某某打倒在地,王某甲将余某某手中的铁锹夺下后对着余某某捅了两下,余某某起身逃脱的过程中被赵某乙用方木棍打了一下,随后赵某丙、魏某某、赵某甲等人继续对余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白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乙、白某某、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魏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魏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魏某某、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两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霞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赵某乙、赵某丙、魏某某、王某甲现羁押在舞钢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换押证五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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