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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张某某等4人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关**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镇**街**号,因犯抢劫罪2010年12月28日被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赌博罪2014年2月28日被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6月20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7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7月2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7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杞县葛岗镇**村委会支部书记,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7月2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7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侯某某、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6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高某某、侯某某等人经事先预谋,在河南省杞县葛岗镇张北村李某某(在逃)冷库内开设赌场,采取先期购买赌场桌子、凳子、麻将牌、烟水、泡面、槟榔等开设赌场物品布置赌场,后联系招揽附近社会闲散人员采取用麻将牌“推饼”方式聚众赌博,赵某某、张某某、高某某、侯某某等股东主要负责坐门,并联系拉拢其他人员参与“坐门”、“钓鱼”赌博,“坐门”推锅庄家起步500元或1000元的锅,还可以续锅1000元起步,上不封顶,最多续两次锅。赌场内有人负责把“水箱”、“抽水”,有负责在赌场内烘托气氛、干杂活、维持秩序的,徐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另案处理)、田某某(另案处理)、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负责看场放风,上述人员分工明确、人员稳定,每天按股东事先制定标准给上述人员根据分工不同发放200或300元高额工资。赌场通过“水箱”抽水方式获利,赌场按照推锅赌资的10%“抽水”,“发锅”后再按照所赢赌资的10%“抽水”提成,每天赌场水箱获利除去其他上班人员工资、场地费、购买赌场用品等费用开支后,水箱剩余获利再按每门股东25%进行分成,该赌场共经营六天,通过“抽水”方式共非法获利50000余元。

2、2019年6月12日至6月17日,乔某某(另案处理)、赵某甲(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祁 (另案处理)、金某某(外号老鳖,在逃)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招揽朋友、老乡及好赌人员,采取用麻将牌“推饼”方式,在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五里河镇辖区内多个地点开设赌场,赌场以乔某某、赵某甲、陈某某、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祁某某等人为“把门”股东,拉拢招揽社会闲散人员及附近赌客进行聚众赌博,该赌场共经营6天,通过水箱抽水方式共非法获利30余万元。张某某在该赌场经营期间多次“坐门”参与赌博。

3、2019年4月底至6月中旬,王某某、曹某某、王某甲、彭某某、马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合谋长期在杞县柿园乡、城郊乡、五里河镇多地点开设赌场,采取用麻将牌“推饼”方式大肆招揽附近赌客聚众赌博,该赌场共经营40多天,采取水箱“抽水”方式共非法获利80余万元。侯某某、张某某二人在该赌场经营期间多次到赌场“坐门”参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侯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侯某某、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四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彩芳

2020年5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侯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杞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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