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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张某某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骗取出境证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诉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镇江新区**中介服务部**,住镇江市新区**新城**苑**幢**单元**室。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秋生,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61985********,汉族,大专文化,重庆**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荣昌区**街道**路**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月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琴,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辨护人刘艳方,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61985********,汉族,初中文化,重庆**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荣昌区**府**幢**室。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月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峥荣,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某,男,系被告人赵某某的儿子,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93********,汉族,大学文化,江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镇江市新区**新城**苑**幢**单元**室。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大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朱义顺、柳学军,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蒙城县**村**庄**号。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骗取出境证件罪,于同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玉才,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王某甲、谢某某、蒋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王某乙涉嫌骗取出境证件罪,于2019年2月25日、5月8日、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6日、5月27日、5月9日、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刘秋生、刘艳方、朱义顺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2019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在其经营的镇江新区**中介服务部,明知王某丙、朱某某意向出国务工,联系重庆**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办理出国务工事宜。在工作签证被拒签的情况下,重庆公司被告人张某某同意被告人蒋某某找河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代办旅游签证,张某某并联系了法国的工作岗位。赵某某、王某丙和朱某某均同意。河南公司郝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大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公司)杨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指派被告人王某甲负责办理旅游签证。王某甲与赵某某联系后,明知王某丙、朱某某赴法国务工,委托被告人王某乙代办旅游签证。王某乙遂为王某丙、朱某某编造了虚假的工作单位、职务、银行流水等签证申请材料,于2018年7月10日引导二人在上海西班牙签证申请中心递交申请材料,骗取了赴法国的旅游签证。同年7月27日,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将王某丙、朱某某送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王某乙面授二人如何应对通关时的询问,二人持旅游签证离境赴法国从事挤奶工和保姆工作。2019年2月王某丙回国。赵某某获利1.2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重庆公司获利1万元(蒋某某提成2000元);河南公司获利3000元;大连公司获利2.1万元;王某甲获利7000元;王某乙获利1万元。

二、2018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在其经营的镇江新区**中介服务部,明知王某丁意向出国务工,联系大连公司办理旅游签证出国务工事宜,并指使其儿子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联系。杨某某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当地人员联系办理旅游签证和提供工作岗位。2018年9月4日,谢某某至武汉机场送王某丁持旅游签证赴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从事厨师职业。赵某某获利1万元;大连公司获利4500元;王某甲获利1600 元。

三、2018年3月至8月,被告人赵某某在其经营的镇江新区**中介服务部,明知杨某某、于某某意向出国务工,联系大连公司办理旅游签证出国务工事宜,并指使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联系。杨某某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当地人员联系办理旅游签证和提供工作岗位。2018年9月25日,谢某某至武汉机场送杨某某、于某某持旅游签证赴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从事发卡员、保姆工作。2019年2月王某丁回国;2018年10月杨某某回国。赵某某获利1万元;大连公司获利8000元;王某甲获利3000元。

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谢某某接电话通知到案;赵某某、张某某、蒋某某、谢某某、王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谢某某退出赃款3.2万元;重庆公司退出赃款1万元;王某甲退出赃款1.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签证、护照、合同、广告、到案经过、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王某甲、谢某某、蒋某某、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辨认、勘验等笔录;5.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谢某某、张某某、蒋某某、王某甲帮助他人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旅游签证进入法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赵某某、谢某某、蒋某某、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帮助他人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骗取签证,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境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赵某某、张某某、蒋某某、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甲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副检察长:朱莉莉

2019年6月20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扬中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视听证据卷1册。

3.涉案款物均扣押于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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