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72119**********,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某某镇某某村某组,现租住在汉中市汉台区某某街道。1989年12月因盗窃罪被南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2年8月因绺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5年8月又因绺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0年1月27日因盗窃枪支弹药罪、盗窃罪被甘肃省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2000元,2006年3月31日被减刑释放;2008年9月28日因盗窃罪被南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8年4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逮捕,同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某某镇某某村某组,现住汉中市南郑区某某移民安置区。1989年12月4日因抢劫罪被南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6年10月因盗窃罪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9年11月因盗窃罪被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5年2月减刑释放;2015年9月1日因盗窃罪被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19日因盗窃罪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区看守所。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承担的诉讼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白色本田牌摩托车载着被告人赵某某随机寻找盗窃目标,待目标确定后,采取由赵某某入户实施盗窃,张某某负责望风盯梢或接应的方式,多次在南郑区湘水镇、法镇、勉县阜川镇等地实施入户盗窃,盗窃作案9起,共计盗得现金约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载卷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实施盗窃,共计盗得人民币约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二人均系累犯,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两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少华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