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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公诉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现住奈曼旗****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张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现住奈曼旗****平房区**户。因涉嫌盗窃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 ,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底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在奈曼旗大镇盛世国际建筑工地施工。一天夜间,二被告人发现该工地仓库未上锁,二人共同协商后,进仓库内盗窃一袋久胜牌阻燃BV4平方电线(内装8捆蓝色电线),事后赵某某分得5捆,张某某分得3捆。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5月11日晚间又在仓库内盗窃1捆久胜牌阻燃BV4平方红色电线。经奈曼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盗久胜牌阻燃BV4平方电线每捆价值220元。赵某某所盗9捆久胜牌阻燃BV4平方电线价值人民币1980元元。张某某所盗久胜牌阻燃BV4平方电线8捆价值人民币176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将所盗物品全部退还,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扣押的被盗电线;书证: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退还清单等;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盗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盗窃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赵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建议对张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凤丽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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