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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镇**村**组**号。

上列二被告人,2019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2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至26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多次结伙窜至本市长安区、高新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盗窃电动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0日凌晨1时许,赵某某伙同张某某携带撬车工具,窜至本市长安区郭杜综合市场第三排巷子里,窃得被害人权永杰一辆红色“立马”牌电动车后二人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已销赃,赃款已挥霍。

2.2019年12月20日凌晨2时许,赵某某伙同张某某携带撬车工具,窜至本市高新区邓店村西二4排的巷子里,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深红色“雅迪”牌电动车后二人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已销赃,赃款已挥霍。

3.2019年12月26日凌晨1时许,赵某某伙同张某某携带撬车工具,窜至在本市长安区郭杜北街川香阁饭店门外窃得被害人候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后二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同日,二人窜至本市邓店村玉再次行窃时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被盗的“五星钻豹”牌电动车一辆。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依法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领条、发票等;

2、被害人权某某、刘某某、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的供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作案工具起子一把、剪刀一把,暂扣公安机关;

3、案卷贰册,光盘壹张,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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