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公诉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68********,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崆峒区******区*楼*单元***室,系平凉鸿源工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6月4日经平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6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崆峒区******区*号楼*单元***室,系平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原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9年6月4日经平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本案由平凉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历任平凉工业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局长、平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主任、平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平凉泓源工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
2013年6月至今,被告人张某某历任平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业务经理、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等职务。
1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事实
2014年10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在平凉市担保公司任职期间,违法违规决定和审核审批共为20家企业及2名个人担保贷款28笔。贷款到期后因贷款人无力清偿债务,担保公司代偿本息共计90372730.68元,除已追回的款项外,共计造成国有资产损失80670215.68元、支付诉讼费等其他损失344650.50元。其中:
1.为崇信县兴丰农业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丰公司)贷款300万元的担保事实
兴丰公司(法人代表甘某某)在甘肃银行崇信支行贷款300万元,期限一年。2014年10月8日赵某某、张某某违规决定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兴丰公司无力偿还,2015年12月28日担保公司代偿本息共计3226421.6元,其他损失(诉讼费)18512元。2016年9月9日,担保公司追回代偿款5000元。
2.为静宁县果康源果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果康源中心)贷款300万元的担保事实
果康源中心(法人王某某)在甘肃银行静宁支行贷款300万元,期限八个月。2014年10月8日赵某某、张某某违规决定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果康源中心无力偿还,2015年9月30日担保公司代偿本息共计3104962.68元,其他损失(诉讼费)17624元。2017年,担保公司追回代偿款50万元。
3.为平凉市伟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伟泰公司)贷款100万元的担保事实
伟泰公司(法人代表毕某某)在甘肃银行平凉分行贷款100万元,期限一年。2015年5月7日赵某某、张某某违规决定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伟泰公司无力偿还,2016年12月28日担保公司代偿本息共计816564.01元,其他损失(诉讼费)6396.5元。2018年8月,担保公司追回代偿款10万元。
4.为周某贷款200万元的担保事实
周某在平凉市崆峒区宝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200万元,期限两个月。2015年5月15日赵某某违规决定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周某无力偿还,经协商展期两个月。2018年9月4日担保公司代偿本息共计2933869.58元,其他损失(诉讼费)32070元。
5.为平凉时代物流装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时代物流公司)贷款500万元的担保事实
时代物流公司(法人代表马某某)在甘肃银行平凉分行贷款500万元,期限一年。2015年5月29日赵某某、张某某违规决定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时代物流公司无力偿还,经协商展期十一个月。2018年3月30日担保公司代偿本息共计5425195.97元,其他损失(诉讼费)32070元。案发后,追回代偿款80万元。
6.为平凉市鼎盛实业集团鼎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鑫商贸公司)贷款500万元的担保事实
平凉市鼎盛实业集团(法人杨某某)在甘肃银行平凉分行贷款500万元,期限一年。2015年6月9日赵某某、张某某违规决定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平凉市鼎盛实业集团无力偿还,经协商展期二个月,到期后仍无力偿还。2016年8月9日经协商采取贷新还旧的方式,以鼎鑫商贸公司为主体在甘肃银行平凉东关支行贷款500万元,期限一年,贷款到期后仍无力偿还。2018年3月30日担保公司代偿本息共计5825613.17元,其他损失(诉讼费)54273元。
7.为平凉市德隆砂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隆公司)贷款400万元的担保事实
德隆公司(法人代表高某某)在甘肃银行平凉四十里铺支行贷款400万元,期限一年。2015年6月30日赵某某、张某某违规决定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德隆公司无力偿还,2016年12月28日担保公司代偿本息共计4208498.06元,其他损失(诉讼费)21501元。
8.为平凉市一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邦商贸公司)贷款300万元的担保事实
一邦商贸公司(法人代表粱某某)在甘肃银行平凉四十里铺支行贷款500万元,期限一年。2015年8月28日赵某某、张某某违规决定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一邦商贸公司无力偿还,经协商一邦商贸公司归还10万元,剩余490万元展期六个月,到期后仍无力偿还,2018年3月30日担保公司代偿本息共计5713773.64元。其他损失(诉讼费)68307元。
9.为鼎盛陇泰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陇泰公司)贷款300万元的担保事实
陇泰公司(法人代表梁某甲)在甘肃银行崇信支行贷款300万元,期限一年。2015年10月19日张某某违规决定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陇泰公司无力偿还,2017年6月20日担保公司代偿本息共计3465216.37元。其他损失(诉讼费)17665元。
10.为静宁县宏源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公司)贷款900万元的担保事实
宏源公司(法人代表景某某,实际控制人徐某某)在甘肃银行平凉崆峒古镇支行贷款900万元,期限一年。2015年12月25日张某某违规决定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宏源公司无力偿还,2018年8月31担保公司代偿本息共计10962008.2元,其他损失(诉讼费)96999元。
11.为平凉市品道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品道居公司)贷款400万元、平凉市海味坊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海味坊公司)贷款500万元的担保事实
品道居公司(法人代表王某甲)在甘肃银行平凉崆峒中路支行贷款400万元,期限一年。2016年2月5日张某某违规决定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品道居公司无力偿还,2017年6月20日担保公司代偿本息共计4526265.67元。
海味坊公司(法人代表杨某甲)在甘肃银行崆峒中路支行贷款500万元,期限一年。2016年2月22日张某某违规决定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海味坊公司无力偿还,2017年6月28日担保公司代偿本息共计5662823.52元。
2017年6月经法院执行,追回代偿款8297515元。
12.为平凉万昌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昌公司)贷款200万元的担保事实
万昌公司(法人代表曹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平凉分行贷款200万元,期限一年。2016年10月20日张某某违规决定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万昌公司无力偿还,2018年6月27日、7月9日担保公司分两次代偿本息共计1882349.88元,其他损失(诉讼费)11303元。
13.为平凉市志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强公司)贷款100万元的担保事实
志强公司(法人代表谢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平凉分行贷款100万元,期限一年。2016年12月15日张某某违规决定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志强公司无力偿还,2018年11月26担保公司代偿本息共计1019168.33元。
14.为灵台县金林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金林合作社)贷款900万元的担保事实
金林合作社(法人代表石某某,实际控制人张某甲)在甘肃银行灵台支行贷款500万元,期限两年。2015年6月29日赵某某、张某某违规决定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金林合作社无力偿还,担保公司代偿500万元。
2014年平凉市弘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运公司)在甘肃银行平凉分行贷款500万元,期限一年。贷款到期后,弘运公司与银行商议归还100万元后,剩余400万元以金林合作社为贷款主体办理贷款,归还上述贷款。后金林合作社在甘肃银行灵台支行分两笔贷款400万元。2015年10月30日张某某违规决定提供担保。其中一年期200万元贷款到期后,张某甲还款20万,下剩的180万元张某某违规决定提供担保,期限一年。贷款到期后,弘运公司无力偿还,2017年10月29日担保公司代偿180万元。两年期200万元贷款到期后,弘运公司无力偿还, 2019年1月31日担保公司代偿200万元。
15.为庄浪富农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农公司)贷款200万元的担保事实
富农公司(法人付某某)在甘肃银行庄浪支行贷款200万元,期限一年。2015年12月9日张某某违规决定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富农公司无力偿还,2019年3月26日担保公司代偿200万元。
16.为韩某某贷款180万元的担保事实
平凉市太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康公司)在甘肃银行平凉分行贷款500万元,期限一年。2015年4月3日赵某某违规决定提供担保。2016年4月3日上述贷款到期后,太康公司归还320万元,下余180万元贷款经商议,以韩某某个人名义贷款180万元,归还上述贷款。2016年6月30日张某某违规决定提供担保,在甘肃银行平凉西关支行贷款180万元,期限2年。贷款到期后韩某某无力偿还,2019年1月31日、3月26日担保公司分2次代偿180万元。
17.为平凉市恒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贷款900万元的担保事实
恒信公司(法人胡某某)在甘肃银行平凉红旗街支行贷款500万元,期限一年。2016年11月张某某违规决定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恒信公司无力偿还,2019年3月26日担保公司代偿500万元。
恒信公司在甘肃银行平凉红旗街支行贷款400万元,期限一年。2017年5月26日张某某违规决定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恒信公司无力偿还,2019年3月26日担保公司代偿400万元。
18.为左岸风尚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岸风尚公司)贷款500万元的担保事实
左岸风尚公司(法人马某甲)在甘肃银行平凉分行贷款500万元,期限一年。2015年5月赵某某违规决定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左岸风尚公司无力偿还,申请贷新还旧,2016年5月张某某违规决定提供担保,在甘肃银行平凉分行贷款500万元,期限一年,用于归还前述贷款500万元。贷款到期后左岸风尚公司仍无力偿还,申请贷新还旧,2017年9月张某某违规决定提供担保,在甘肃银行平凉分行贷款500万元,期限六个月,用于归还前述贷款500万元。贷款到期后,左岸风尚公司仍无力偿还,2019年1月31日、3月26日担保公司分2次代偿500万元。
19.为甘肃鑫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公司)贷款500万的担保事实
鑫海公司(法人周某某)在甘肃银行平凉分行贷款1000万元,期限一年。2015年5月7日平凉市惠民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赵某某违规决定为平凉市惠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贷款到期后,鑫海公司无力偿还,申请续贷五个月。2016年5月8日平凉市惠民担保公司提供担保500万元,张某某违规决定提供500万元担保,并为惠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贷款到期后,鑫海公司无力偿还,2019年1月31日、3月26日担保公司分2次代偿500万元。
综上,赵某某单独或伙同张某某违规决定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50449898.71元,支付诉讼费等其他损失246496.5元。张某某单独或伙同赵某某违规决定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77736346.1元,支付诉讼费等其他损失322728.5元。
二、受贿犯罪事实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担保公司业务经理便利,先后向平凉市崆峒区价格认证中心介绍评估业务19笔,期间6次收受高某甲(另案处理)给予的好处费8.1万元。其中2014年8月31日、10月30日、12月26日、2015年5月1日高某甲给张某某银行转账5.9万元;2015年5月29日、7月17日高某甲利用其妻银行账户给张某某银行转账2.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自书材料、忏悔材料、银行查询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徐某甲、彭某某、吕某某、甘某某、高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平
刘兴旭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泾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3.光盘十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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