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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张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案、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一部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0419*******,汉族,初中文化,现经营“镜湖区**刻字社”,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团结西路****户,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小区****单元**室。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局合肥公安处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0419******,汉族,高中文化,现经营“镜湖区**刻字社”,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路**楼房**号,现住芜湖市镜湖区**小区二期**幢**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局合肥公安处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取得刻章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同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注册成立“芜湖市**装饰部”,经营场所位于芜湖市镜湖区**东路**号,由被告人张某某和赵某某两人合伙经营,利润平分。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11月注册成立“镜湖区**刻字社”,经营场所位于芜湖市镜湖区**西路**号,仍由两人合伙经营,利润平分。2015年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为非法牟利,在该刻字社内使用刻章机器、电脑等工具,以20或30元一枚不等的价格,为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

2020年4月7日,合肥铁路公安处铜陵派出所民警安检执勤时发现杨某某(另案处理)包内有2枚疑似伪造的公司印章,分别为“安徽****有限公司”“芜湖****有限公司”。经查,该2枚印章系杨某某委托被告人赵某某在“镜湖区**刻字社”内伪造。公安机关遂于同年4月8日在该刻字社内将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查获,现场搜查并扣押疑似伪造印章43枚(包含46枚印文)、记账本4本、刻章机2台、电脑主机2台、伪造印章盖章的证明7张。经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芜湖市镜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用工登记备案专用章”“安徽省教育厅职业中专毕业证书专用(02)”等22枚印章盖印的印文与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的样本印文不具有同一性。另有3枚印章的单位原印章已被停用或销毁,有18 枚印章的单位已被注销或系臆造。

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伪造的45枚印章中,“芜湖市公安局户口专用(33)户政服务中心”“芜湖市三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用工登记备案专用章”“芜湖市镜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用工登记备案专用章”“芜湖市镜湖区民政局 婚姻登记处”“安徽省教育厅职业中专毕业证书专用章(02)”“芜湖市工商局 年检3”这6枚印章的单位系国家机关;“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 医务处”“芜湖市鸠江区档案馆”“安徽远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繁昌县皖江中学”“四川省成都市成都 公证处”“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芜湖石油分公司”“芜湖市第三十三中学”“厦门市朴邻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分公司”“上海绰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芜湖市伟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博耐尔汽车电气系统有限公司 人事行政部”“安徽新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镜湖支行2014.09.01办讫章(1)”“芜湖市组织机构代码证 年检”“安徽麦高办公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芜湖中配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这18枚印章的单位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

因本案管辖地为芜湖市镜湖区,上海铁路公安局合肥公安处于2020年7月26日将本案移送至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对于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婕

检察官助理:陈胜亚

2021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叁卷、光盘叁张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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