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0********,汉族,群众,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街**村**区**号,现住址武清区**街**小区**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8********,汉族,群众,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号,现住址武清区**镇**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受许某某(另案处理)之托,先后两次让被告人张某某帮助许某某购买伪造的房产证明各1本,并获取好处费1600元。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网上办假证人员,先后从该人处购买了不动产权证书及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各1本,并获取好处费800元。经天津市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证件均系假特种文件。
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其二人已将违法所得上缴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转账及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韩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供述及辩解;4.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为谋取私利,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颖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赵某某现在武清区**街**小区**号楼**号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现在武清区**镇**小区**号楼**门**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取保候审决定书》各2份、不动产权证书2个、光盘3张、U盘1个、补充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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