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吉化**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某某**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黑石镇新民街一委一组)。
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6月2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3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高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2019年1月16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2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28日期间,受他人雇佣,在其租住的吉林市丰某某星光江城小区22号楼2502室,先后找到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共同担任操作员,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经营快三赌博群,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参赌人员达83人。自2018年6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参与经营该微信群的赌博活动以来,该群共收取赌资人民币160余万元。自2018年6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参与经营该微信群的赌博活动以来,该群共收取赌资人民币140余万元。其中赵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500元,张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高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5月初至2018年6月28日期间,分别在吉林市丰某某胜亚东方红小区13号楼1单元902室、星光江城小区22号楼25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先后六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高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姜某某、梁某某、孙某某、李某某证言;
(三)物证:涉案电脑、手机等照片;
(四)书证:抓捕经过、情况说明、搜查笔录及搜查录像光盘一张、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租房协议、房屋租赁协议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视频、银行交易明细、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办案说明、证明、户籍证明;
(五)辨认笔录及照片;
(六)电子数据:手机截图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照片光盘七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萍
2019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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