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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张某某、和某某等四人诈骗)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高新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99********,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无业,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镇*村**街*胡同*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于2020年3月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99********,汉族,中专毕业,群众,无业,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3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和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95********,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无业,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1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97********,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无业,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3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和某某、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3日、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四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和某某、和某甲(另案处理)以冒充QQ好友借钱、换钱等方式实施诈骗,诈骗金额为15589元。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和某某等人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向其提供支付宝、微信收款二维码用来收取诈骗所得款项,收取赃款后扣除分给自己部分外,将剩余赃款转给其他三名被告人,诈骗金额为12389元。四名被告人均将诈骗所得用于其日常消费。

(1)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和某某、和某甲(另案处理)合谋冒充被害人武某所在的QQ群群主,用群主身份以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武某向被告人张某甲、柴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扫码转账1394元。

(2)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和某某、和某甲(另案处理)合谋冒充被害人张某乙的QQ好友,以QQ内的钱换取支付宝的钱为由,利用生成软件伪造QQ转账成功记录让张某乙误以为对方的钱已通过QQ转给自己,后向被告人张某甲、柴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扫码转账3595元。

(3)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和某某、和某甲(另案处理)合谋冒充被害人杨某某的QQ好友,以QQ内的钱换取支付宝的钱为由,利用生成软件伪造QQ转账成功记录让杨某某误以为对方的钱已通过QQ转给自己,后向被告人张某甲提供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扫码转账700元。

(4)2019年6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和某某、和某甲(另案处理)合谋冒充被害人张某丙的QQ好友,以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丙向被告人张某甲提供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扫码转账998元。

(5)2019年6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和某某、和某甲(另案处理)合谋冒充被害人乔某某的QQ好友,以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乔某某向被告人张某甲提供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扫码转账998元。

(6)2019年6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和某某、和某甲(另案处理)合谋冒充被害人贾某某所在的QQ群群主,以QQ内的钱换取微信的钱为由,利用生成软件伪造QQ转账成功记录让贾某某误以为对方的钱已通过QQ转给自己,后向被告人张某甲提供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扫码转账800元。

(7)2019年6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和某某、和某甲(另案处理)合谋冒充被害人肖某某所在的QQ群群主,以QQ内的钱换取支付宝的钱为由,利用生成软件伪造QQ转账成功记录让肖某某误以为对方的钱已通过QQ转给自己,后向被告人张某甲提供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扫码转账604元。

(8)2019年6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和某某、和某甲(另案处理)合谋冒充被害人马某某所在的QQ群群主,以QQ内的钱换取支付宝的钱为由,利用生成软件伪造QQ转账成功记录让马某某误以为对方的钱已通过QQ转给自己,后向被告人张某甲提供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扫码转账2800元。

(9)2019年6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和某某、和某甲(另案处理)合谋冒充被害人石某某所在的QQ群群主,以QQ内的钱换取支付宝的钱为由,骗取石某某向被告人张某甲提供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扫码转账500元。

(10)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和某某、和某甲(另案处理)合谋冒充被害人黄某某所在的QQ群管理员,以QQ内的钱换取微信的钱为由,骗取黄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方式将3200元转给和某甲提供的微信账号,该微信账号收到诈骗所得后全额转给和某甲。

案发后,四名被告人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实施诈骗的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和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和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和某某、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和某某揭发他人犯罪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和某某、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岩

李  璐

  检察官助理:乔  丹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镇*村*街*胡同**号;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镇**村**路*号;被告人和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镇**村*街*号;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镇**村*街路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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