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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廖某某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村**组**号附**号,住址:同上。2008年8月因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范某某,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苑**期**栋**楼**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街**号**栋**单元**号。

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四川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四川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7日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范某某、廖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4日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0日,被告人范某某、赵某某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为王某某伪造了成都**大学中药学函授本科毕业证一本。范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60元、赵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40元。成都**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出具情况说明:王某某在成都**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无学籍信息,并非该校毕业生。

2018年6月18日,被告人廖某某、范某某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为黄某某伪造成都市金牛区**中心印发健康证一份,廖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40元,范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0元。成都市金牛区**中心出具情况说明:编号川(2018)51010618-00****的黄某某健康证并非成都市金牛区**中心办理的健康证。

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廖某某、赵某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为涂某某伪造**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专科毕业证一本,廖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60元,赵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40元。经鉴定:送检的**大学印文与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廖某某、赵某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为凡某某伪造**大学畜牧兽医专业本科毕业证一本,廖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60元,赵某某从中获利40元人民币。经查询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未找到该毕业证学历信息。

2018年10月31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成都市金牛区五福桥东路229号附112号范某某店铺内查获其伪造的成都市**商贸有限公司印章一枚。经鉴定:成都市**商贸有限公司印章检材与样本不是同一印章盖印。

被告人赵某某、范某某、廖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挡获。到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范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被告人廖某某伪造毕业证二本,伙同被告人范某某伪造毕业证一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一枚,伙同被告人赵某某伪造毕业证一本,伙同被告人廖某某伪造健康证一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伪造毕业证两本,伙同被告人范某某伪造健康证一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范某某、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范某某、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军

检察官助理:黄智德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范某某、廖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物证两本,光盘玖张。

3.涉案财物详见《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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