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09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8********,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0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廖某某结伙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一带盗窃电动自行车电池。2020年1月14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村**号***房抓获被告人廖某某,并查获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赃款人民币260元(现金已发还证人彭某某)。2020年1月15日,民警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赵某某,并查获赃物电动自行车电池一块;同日,在被告人赵某某、廖某某的指认下,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学校一电动车店缴获赃物电动自行车电池五块。经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廖某某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廖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村路口便民充电站,盗窃被害人周某某一块电动自行车电池(无法出具价格认定)。
2、2020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小区便民充电站,盗窃被害人谢某某一块电动自行车电池(无法出具价格认定)。
3、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篮球场便民充电站,盗窃被害人王某某一块电动自行车电池(无法出具价格认定)。
4、2020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廖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村便民充电站,盗窃被害人秦某某一块电动自行车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5元;已缴获)。
5、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廖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小区便民充电站,盗窃被害人常某某一块电动自行车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5元;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6、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廖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幼儿园旁便民充电站,盗窃被害人代某某一块电动自行车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81元;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盗窃被害人秦某某一块电动自行车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2元;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被盗电动自行车电池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工作情况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等七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文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淑芬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廖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发还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七份。
5.随案移送螺丝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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