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31977********,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镇**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席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57********,汉族,高中毕业,担任渑池县**镇**村村主任,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席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赵某某购买渑池县**镇**村**沟内席某甲树木并采伐,给席某某好处费10000元。在采伐林木时,赵某某明知董某某和张某甲的树木不在自己收购树木范围之内,为获取木材,赵某某和席某某预谋后,未经树权人董某某和张某甲的同意,将两人位于渑池县**镇**村**沟内的27株杨树盗伐后出售,经渑池县林业局调查设计规划所鉴定:被盗伐林木总蓄积为3.05立方米。案发后,赵某某、席某某和渑池县自然资源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承担2倍杨树补栽义务,已交植树费用1620元。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董某某损失,席某某收取的10000元好处费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已没收并上交渑池县财政局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村委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购树协议、手机转账截屏、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委托造林合同、收据、谅解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席某甲、张某乙、吴某某、张某丙、杜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张某甲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林业技术调查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席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林木,蓄积3.0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单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席某某单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晓丽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镇**村,电话:15896621917;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镇**村,电话:137007428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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