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左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镇**街**号,现暂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园**号楼**单元**层**。2009年3月26日因盗窃被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街163号北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1996年10月14日因敲诈勒索被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12月8日因盗窃被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12月4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6年3月23日因盗窃被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月17日因盗窃被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左某某、赵某某在太原市迎某某迎泽桥东路南汾河公园台阶处,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由被告人左某某从张某某的衣服口袋内盗走蓝色荣耀10手机一部。被群众刘某某和郭某某、王某某当场发现并控制后移交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后扒窃他人随身财物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丰学敏

检察官助理:樊丰琴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左某某、赵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左某某联系电话:1523407****;被告人赵某某联系电话:13753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