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尹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等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173号

**基地,组织机构代码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22L1********,单位地址辽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投资人赵某甲。

诉讼代表人赵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基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路**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394120****。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06221963********,满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岫岩满族自治县**局**、**街道党工委书记(聘任)、岫岩满族自治县**基地投资人,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街道**路**号楼**。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丁,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06221955********,满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共岫岩满族自治县县委**(退休)、岫岩满族自治县*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街道**路**号,现住址岫岩县**镇**园**号楼**单元**楼**。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06221964********,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岫岩满族自治县*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2月1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丁、尹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9年5月16日、7月2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5月17日、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被告人赵某丁、尹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滥伐林木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6月14日至7月12日、自2019年8月12日至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10月13日至10月27日)。被告人赵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滥伐林木、诈骗、寻衅滋事案退回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8月26日至9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丁、尹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及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赵某甲于2005年**月**日、2008年8月3日、2009年6月14日与岫岩满族自治县雅河办事处河北村村委会、河北村村民尹某乙签订了山林承包合同,承包了河北村张营沟、大湾沟的山林。被告人赵某甲于2006年**月**日注册成立了**基地。为便于基地发展及山参管护,被告单位**基地在办理了0.163公顷(2.445亩)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后,于2009年雇佣李某甲在其承包的山林内,建设了看护房及办公用房。

2011年至2016年间,为企业发展,被告人赵某甲在其承包的山林内修建、扩建道路路基,并由当地交通部门摊铺沥青,建成柏油马路10.44亩;同时在其承包的山林内修建道路路基,雇佣蒋某某负责摊铺水泥,建成水泥路15.22亩;上述建设项目均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同时,为建设生态、旅游、观光、特色、农业3A级旅游项目,被告人赵某甲于2015年**月**日成立了由赵某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岫岩满族自治县*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被告人赵某甲虽然办理了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手续,但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在此情况下,其于2015年至2017年间,在承包的山林内建造了山门、楼房、厕所、蓄水池、景区院落等若干建设项目。经林某某工程师现场勘测:雅河办事处河北村张营沟、大湾沟占用林地总面积为68.51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36.18亩,公益林32.33亩,被占用林地原有植被和林某某种植条件均已遭受严重毁坏。在建设过程中,被告人赵某丁于2015年4月份开始参与并负责建设项目的部分出资和施工现场的记工及监工工作。经林某某工程师现场勘测:被告人赵某丁指认其参与建设的新建大门、两栋楼房、蓄水池、天池、景区院落内外占用总面积为30.05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25.65亩,公益林4.4亩。

另查,上述建设项目中的蓄水池、天池属于岫岩县雅河办事处“岫岩县雅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要求建设的方塘项目。

为开发旅游资源,发展壮大**旅游公司,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丁计划在赵某生承包的山林内修建一条通往山顶的盘山路。2017年9月份,在未经林某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某丁、尹某甲通过在林木上绑红布条的方式圈定作业范围,安排赵某戊、姜某甲、于某甲、白某甲、辛某某、田某某等人在作业范围内使用油锯伐树并锯成树段,后通过翻斗车将部分树段运出贩卖。同时,赵某甲雇佣刘某甲使用钩机在现场修路,对修路期间遇到的顽石经申请当地公安局治安大队同意,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广财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爆破排除。经林某某工程师现场勘测:雅河办事处河北村人参谷修道林木现场,采伐林木现场总面积7.28亩,森林类别为公益林6.5亩、商品林0.78亩;采伐幼树总株树为451株,采伐林木总蓄积为48.358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鞍山市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无犯罪记录证明、案件来源与抓捕经过、承包山林资源转让合同书、拍卖山林群众意见、山林承包合同、岫岩满族自治县雅河街道办事处国家公益林到户补偿台账、岫岩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辽宁省林某某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岫岩满族自治县雅河办事处关于修建人参谷生态风景区道路的请示、鞍山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国家旅游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岫岩满族自治县广财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岩石爆破排除设计方案、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爆破工程审批表、森林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岫岩满族自治县雅河办事处河北村委会情况说明、生态公益林通知书、鞍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文件、辽宁大洋河临港产业区管理委员会答复函、岫岩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旅游公司的情况说明、岫岩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岫岩县人参谷旅游景区相关情况的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赵某戊、姜某甲、于某甲、白某甲、辛某某、牟某某、田某某、时某某、蒋某某、刘某甲、洪某甲、董某甲、赵某己、张某甲、岳某某、刘某丙、某某甲、崔某甲、付某甲、洪某乙、刘某丁、付某乙、孙某甲、柏某某、赵某庚、刘某戊、徐某甲、李某甲、杨某甲、柳某某、孙某乙、马某甲、李某乙、赵某辛、李某丙、于某乙、尹某乙、刘某己、吴某某、姜某乙、姜某丙、姜某丁、于某丙、某某乙、于某丁、赵某壬、李某丁、刘某丙、姜某乙、刘某己、杨某乙、于某戊、刘某庚等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丁、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关于对在雅河办事处河北村张营沟、大湾沟占用林地现场技术勘测意见、关于对在雅河办事处河北村张营沟、大湾沟占用林地现场技术补充勘测意见、关于对雅河办事处河北村人参谷修道采伐林木蓄积的勘测意见、情况说明等;

6.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某丁、尹某甲现场指认笔录、证人李某甲、赵某辛、李某丙、黄某某、马某乙、孙某乙、徐某甲、刘某甲、赵某戊、白某甲现场指认笔录、林某某案件现场勘查笔录、遥感影像图及情况说明。

二、被告人赵某甲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4年鞍山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下发关于岫岩县农业综合开发第一批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实施计划,其中包含在岫岩满族自治县投资建设岫岩雅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以下简称“综合治理项目”)。因该项目座落在剑峰山参基地,该基地法定代表人赵某甲与综合治理项目中标单位大连宏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口头约定,由被告人赵某甲挂靠在**公司负责具体施工,**公司收取管理费及税费。在综合治理项目施工中,被告人赵某甲未按照设计要求的卵石路面新建4.2公里机耕路,而是利用2014年以前修建的水泥环路充当新建机耕路;且赵某甲并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蚕场补植,伪造财政拨款申报手续及竣工档案,骗取国家专项资金1381155.52元;

2010年8月3日**基地获得财政支农专项补助60万元,被告人赵某甲在申报专项补助过程中,虚构新建综合楼、伪造综合楼施工合同、虚构建筑业统一发票,骗取国家专项补助30万元;

2012年9月13日**基地获得财政支农专项补助30万元。被告人赵某甲在申报专项补助过程中,虚构新建综合楼、伪造综合楼施工合同、虚构建筑业统一发票,骗取国家专项补助1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受案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关于赵某丙同志体制情况说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审核表、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承包山林资源转让合同书及补充说明、鞍山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岫岩县农业综合开发2014年第一批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实施计划的批复等、岫岩满族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岫岩县雅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大连宏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交易明细及电汇凭证、岫岩财政资金拨付审批单及拨款通知、报账单等、2014年封山育林村民折资情况表、工程竣工档案、工商档案、岫岩县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雅河流域农业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扩初设计及可研报告、2010年财政支农专项拨款及凭证、**种植基地综合楼施工合同、工程报账单及验收单、参籽购买合同及发票、2012年财政支农专项拨款及凭证、付款发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审核报告、参籽购买合同及营业执照等、雅河剑峰山参种植基地银行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李某乙、徐某甲、李某甲、蒋某某、赵某癸、周某甲、尹某甲、张某乙、徐某乙、刘某辛、周某乙、崔某乙、姜某戊、赵某戊、何某某、陈某某、于某己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三、被告人赵某甲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2011年春,赵某癸(另案处理)与其女友贾某甲在岫岩镇联强电脑店买硬盘时,因琐事与服务员口角并厮打,赵某癸、贾某甲分别给被告人赵某甲、贾某乙(另案处理)打电话,赵某甲与随后赶到的贾某乙及尹某丙(另案处理)等十余人,伙同赵某癸持械打砸联强电脑店,并将联强电脑店老板及店员王某甲、朱剑峰、关旭阳等人打伤,致朱剑峰向贾某乙跪地求饶。当日下午,朱剑峰去赵某甲家赔礼道歉,赵某甲以赵某癸的衣服被扯坏为由,索要朱剑峰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等;

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乙、吕某某、尹某丙、王某乙、赵某癸、白某乙、贾某甲、董某乙、李某戊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朱某某、关某乙、藏某泽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王某甲、关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基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又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系**基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丁系**基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系剑峰山参基地犯滥伐林木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百四十六条,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完成工程建设项目、伪造财政拨款申报手续及竣工档案,骗取国家专项资金;虚构新建项目、伪造施工合同、虚构建筑业统一发票,骗取国家专项补助款,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赵某甲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  哲
检  察  员:  张晓宇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丁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3.涉案财物:油锯一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