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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宋某某盗窃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街**栋**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23日被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07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9月1日被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3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冰毒,于2019年8月16日被立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层**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9日被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元,于2011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31日、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宋某某多次于凌晨驾驶车辆在鞍山市立山区内结伙作案,先后使用铁丝钩伸进停放在外的车辆的前进气格栅,以钩住车辆前机关盖内拉线的方式打开汽车机关盖,持扳手、T型螺丝杆盗窃车内电瓶,共计153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菱轿车(辽C****8)一辆、金属钩一个、扳手一个、T型螺丝杆三个;

2.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时某某、张某某、石某某、宁某某、孟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赵某某、宋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宝昌
助理检察员:  张  岩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宋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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