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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61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30229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44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2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村**栋**单元**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联系带着被告人宋某某和陈某甲及叫“陈某乙”(身份不明)的人到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路东盛世家小区东门北侧的尚客优宾馆停车场附近,与被害人王某某因为和刘某某(女)处对象的感情问题见面。双方见面后,被告人宋某某持刀对被害人王某某恐吓,打了一个嘴巴。被告人赵某某用拳脚殴打被害人王某某。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4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微信聊天截图,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宋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对被告人赵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宋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秦皇岛市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行材料3份5页,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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