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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安徽省某某太阳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415号

被告单位安徽省**太阳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335656****,住所: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镇**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341989********,务工,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镇**村。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8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安徽省**太阳能有限公司**、实际**,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号,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村。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安徽省**太阳能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11日退回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7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安徽省**太阳能有限公司的**、实际**,在明知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孔某某等人,接受徐州**新能源有限公司、徐州**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为该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涉案税款共计440227.59元,价税合计3029801.7元,上述发票均已认证。

2018年8月至12月间,安徽省**太阳能有限公司接到当地税务机关处理决定后,共计补缴税款348782余元。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环节,被告人赵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银行交易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作为被告单位安徽省**太阳能有限公司的实际**,让他人为所在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光力

检察官助理:李双双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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