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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孙某某盗窃案)_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嵩检刑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嵩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嵩明县看守所。

2014年12月11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嵩明县看守所。

2020年4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行政拘留5日。

本案由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0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银色五菱宏光面包车从昆明到嵩明县**镇**岔路口**建材店,采用撬门方式进入店铺,盗走店内货架上的电线98卷,其中2.5cm2的37卷、4cm2的34卷、6cm2的8卷、1.5cm2的5卷、2×4的花线9卷、2×6的花线5卷;后二人驾车至昆明市官渡区将盗获的电线出售,得人民币4800元,二人平分。经嵩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电线进行认定,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6040元。

2020年6月1日,赵某某姐夫刘某某代为赔偿王某某人民币16040元;王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赵某某、孙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云******银色五菱宏光面包车、银色撬棍等物证照片;2.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盗物品价格认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二被告人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赵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对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嵩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爱坤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嵩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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