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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姜某甲故意伤害案)_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检公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41966********,汉族,初中,**公司**,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社区**路**单元**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8月15日经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姜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41968********,汉族,初中,**厂**,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社区**委**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7月1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5日经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21日、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2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22时许,姜某乙(被害人,卒年44岁)酒后到鞍山市立山区**路**大道**栋**单元**号**食杂店的麻将馆内无故辱骂正在打麻将的被告人赵某某后离开。十多分钟后,姜某乙返回食杂店再次与赵发生争吵,并持刀将赵某某胸部划伤后逃跑,赵某某和被告人姜某甲随后追赶。二人在麻将馆南侧停车场追上姜某乙,赵某某、姜某甲用脚猛踢姜某某头面部。同年7月10日16时许,姜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体内检验出乙醇。无其他毒物;姜忠信饮酒后因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DAi等,并继发气管肺炎、肺淤血、水肿死亡。头面部软组织损伤、颅内脑内损伤、鼻骨骨折,胸上部及双上肢上符合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同年7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姜某甲先后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衣物若干、短刀一把,

2、书证,住院病志二份、鞍山市急救中心电话受理单、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黄某某、李某某、白某某、王某乙、王某丙、乔某某、陶某某、祁某某、王某丁、王某戊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鞍山市公安局实司法鉴定,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资料,

9、其他证明材料,接警登记、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姜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全
    官冰凌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姜某甲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五册,物证若干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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