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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姚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19〕467号

被告人某某,女,********生,身份证号码341226********474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现住安徽省颍上县****社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6********471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颍上县人,现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号。因涉嫌开始赌场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赵某某、姚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退回颍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依法延长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至2018年6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姚某某先后在颍上县**镇**区租赁的门面房内和自己家中开设赌场,每场组织二十余人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共从中抽头获利不低于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 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体检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函等书证; 

2.迟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沈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至少7万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2019年12月3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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