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19〕46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474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现住安徽省颍上县**镇**社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6********471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颍上县人,现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号。因涉嫌开始赌场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赵某某、姚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退回颍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依法延长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至2018年6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姚某某先后在颍上县**镇**区租赁的门面房内和自己家中开设赌场,每场组织二十余人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共从中抽头获利不低于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 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体检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函等书证;
2.迟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沈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至少7万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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