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路**号**楼**单元**号,现住同户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镇**村**号**室,现住同户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被告人冯某某(在逃)等人在**小区和**市场等地以租房的形式开设赌场,并指使被告人姚某某在赌场内望风看场,在此期间组织参赌人员陶某某、毋某某和苗某某等人在其开设的赌场内参与的“爬山”赌博,涉及赌资545万余元,并从中收取费用,非法获利至少5、6万元。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晋城市**大酒店和**大酒店等酒店开房,通过网络赌博网站上线代理人韩某某(在逃)获得网络赌博的账号及密码参与网络赌博,并给参赌人员安某某、焦某某提供账号及密码让其参与网络赌博,涉案赌资800余万元,并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姚某某提供自己的晋城银行卡供赵某某接收赌资215万余元以及与赌客约好见面地点拿取用于赌博的现金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姚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
2.证人陶某某、毋某某、安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租住场地供人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以及通过担任赌博网站代理人,为他人提供上分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和斌
检察官助理 翟兴兴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姚某某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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