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唐某某非法狩猎案)_绥阳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绥阳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绥阳检二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林业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林业局**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柴河分局柴河派出所执行。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尚志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林业局**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柴河分局柴河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柴河分局(原柴河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唐某某,为了防止鸟类偷食庄稼,于2019年10月份左右(禁猎期),在柴河林业局细林河林场施业区32林班5经理小班内(禁猎区),共同架设两张粘网(禁用工具),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十二只。经柴河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检测认定,非法猎捕的鸟类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松鸦。

被告人赵某某、唐某某经依法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支撑粘网的竹竿四根;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通告、松鸦销毁笔录及照片、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谅解协议、认罪认罚具结书;

3.被告人赵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柴河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出具检测认定报告;

5.非法狩猎现场位置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鸟类数量检测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唐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三有”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唐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对其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阳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俊萍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唐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海林市**林业局**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物证因移送不便,现扣押于案发现场。

本起诉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理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