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79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4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4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昆明**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公寓**楼**座。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5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88********,汉族,昆明**有限公司**,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居委会**路**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5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和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72********,纳西族,初中文化程度,昆明**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公寓**楼**座。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5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和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为获取昆明**股份有限公司佣金,被告人赵某某以昆明**有限公司名义与昆明**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成为昆明**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服务机构。之后,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周某某、和某某在公司未取得国家金融业务许可情况下,利用**交易平台,借助网络媒介、电视电话、推介会、户外广告等途径,公开宣传“日金”等收益形式,承诺支付固定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推广“**”业务,帮助昆明**股份有限公司吸收不特定对象资金。
经鉴定,截止2015年8月28日,昆明**有限公司参与昆明**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79,133,475.80元,涉及投资参与人149人,造成人民币19,971,025.31元无法偿还;获得佣金共计人民币444,930元。
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和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入市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工商登记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和某某协助昆明**股份有限公司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亭婷
检察官助理:万春静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联系电话:1398768****;被告人周某某联系电话:1508713****;被告人和某某联系电话:13888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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