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31997********,汉族,高中文化,超市收银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镇**村**组**号,住上海市宝山区**苑。被告人赵某某曾因吸毒,于2015年2月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99********,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莱西市**医院客服,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镇**庄**号,住山东省莱西市**路**花园**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赵某某通过王者荣耀游戏认识被害人唐某某,后与被告人吴某某经共谋,假意与被害人唐某某谈恋爱,以购买化妆品、游戏道具、服装、购买来如机票等理由对被害人唐某某实施诈骗,共骗得人民币67855.91元及台式电脑1台,物资价值人民币2000元,款物合计人民币69855.91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扣押的台式电脑等物证;
2.淮安市公安局钦工派出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赵某某的基本信息等书证;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微信注册信息、转账记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兰
检察官助理:孙莉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海市宝山区**苑;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莱西市**路**花园**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