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3200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住阿某某**镇**小区。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9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在阿某某那吉镇联通公司北侧**超市,利用木棍撬开窗户进入室内,盗走红金龙爱你牌香烟4条价值400元、云烟云龙牌香烟4条价值600元、现金300余元,并将室内监控主机拆下丢弃。
2.2019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在阿某某那吉镇隆源购物中心西侧**超市,利用木棍撬开超市的门,在超市东北侧库房内盗窃手表13块。
3.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阿某某那吉镇第二幼儿园北侧的**超市用手将防盗窗掰开进入超市内,盗窃呼伦贝尔天堂草原牌香烟19盒、南京炫赫门牌香烟3条、云烟云龙牌香烟28盒、黄鹤楼天下明楼牌香烟1条、南京十二钗香烟1条、现金80余元,两提雪花罐装啤酒。经阿某某烟草局出具价格认定,盗窃香烟价值1818.00元。
4.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在阿某某那吉镇滨河名苑北侧**信息服务中心,撬窗进入店内,盗窃戴尔电脑整机一套、组装机主机一台。经阿某某价格鉴定中心认定,盗窃电脑价值29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照片及发还清单等物证;2.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任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阿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通知书;6.现场指认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吴某某参与盗窃一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均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长军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阿某某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阿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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