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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19〕1532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桃桃”,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村**片**组**号。因赌博,于2016年12月7日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小国良”,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75********,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张家港市**镇**村**片**组**号。因赌博,于2019年8月14日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13日间,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经事先预谋,以张家港市**********号、********号等处为赌博场所,多次组织肖某某、樊某某、葛某某等人以“筒子麻将牌牛牛”形式进行赌博,累计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0余元。

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肖某某、樊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晶

2019年12月9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现羁押在张家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3.张家港市公安局扣押的手机等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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