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93********,汉族,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经电话通知到莱州市公安局投案,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我院审查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甲,男,曾用名吕某乙,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92********,汉族,中专,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吕某甲经电话通知到莱州市公安局投案,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95********,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王某经电话通知到莱州市公安局投案,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吕某甲、王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以每张银行卡1200元的价格收购吕某甲、王某某、孙某甲等人的银行卡,共计27张,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后以每张银行卡1500元的价格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贩卖给云南小王和小王介绍的买主林昌转小K。
2018年9、10月份,被告人吕某甲以牟利为目的,以每张银行卡800元的价格分别收购孙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的银行卡4张、1张、6张,共计11张,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后以每张银行卡1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赵某某。
2018年9、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以每张银行卡500元的价格分别收购史某某、周某某的银行卡2张、3张,共计5张,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后以每张银行卡1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李某乙、孙某甲等人的证言及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吕某甲、王某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红卫
检察官助理:于钊祥
2020年7月1日
附:
1.三被告人现均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一册161页、补充页18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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