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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向某某等开设赌场、危险驾驶等案)_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村**号。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海门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8日转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被告人向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海门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8日转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通市崇川区**花苑**幢**室。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押回重审。

被告人汪峰,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6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松县**镇**路**号。被告人汪峰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3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被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7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汪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曹县**镇**村**号。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海门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15日转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4日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审查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01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南通市崇川区**花园**幢**室,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海拉尔市。被告人葛某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1月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6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松县**镇**社区**组**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向某某、朱某某、汪峰、葛某某 、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12月12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19年12月24日将案件退回海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2月22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赵某某、向某某、汪峰、朱某某为非法牟利,于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先后在南通市崇川区姚港路九九宾馆、南通开发区农场等地合开赌场,多次组织鲍某某、周某某、俞某某等人,以麻将牌二八杠形式进行赌博,雇佣被告人葛某某、田某某、沈某某按照10%的比例从中收取抽头钱款,已查证非法获利人民币45000元。分述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向某某、汪峰、朱某某等人于2017年10月某日,组织鲍某某、周某某、俞某某等人,在南通开发区农场某废弃民房内,以麻将牌二八杠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葛某某、田某某、沈某某共收取抽头钱款人民币15000元。

2.被告人赵某某、向某某、汪峰、朱某某等人于2017年10月某日,在南通狼山马场某拆迁民房内,组织周某某、翟某某、孙某甲等人以麻将牌二八杠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葛某某、田某某、沈某某共收取抽头钱款人民币10000元。

3.被告人赵某某、向某某、汪峰、朱某某等人于2017年10月30日晚,在南通市崇川区姚港路九九宾馆三楼棋牌室内,组织邹某某、鲍某某、王某甲等人以麻将牌二八杠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葛某某、田某某、沈某某共收取抽头钱款人民币20000元。

4.被告人赵某某、向某某、汪峰、朱某某等人于2017年11月8日,在南通市崇川区姚港路九九宾馆三楼棋牌室内,组织汪某某、许某某、俞某某等人以麻将牌二八杠形式进行赌博,期间,因手机闪光事宜,参赌人员许某某与被告人田某某发生口角,张某某(另案处理)持座椅打伤许某某,致赌场提前散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向某某、朱某某、汪峰、田某某、葛某某 、沈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等。

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8年9月19日凌晨,醉酒后驾驶苏F0****号小型轿车沿南通市开发区通盛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通启路口时,与缪某某驾驶的苏FB****号小型轿车相撞。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缪某某、汪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拍摄的照片等。

三、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田某某与夏某某于2018年9月23日,至南通市开发区长虹桥下钓鱼,后因头灯照射事宜与在河对面钓鱼的王某乙、王某丙发生口角,被告人田某某遂持工兵铲殴打王某乙、王某丙,致王某乙轻伤、王某丙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夏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

被告人赵某某、向某某于2019年6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7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葛某某于2019年8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汪峰、沈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押回重审,各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向某某、朱某某、汪峰、田某某、葛某某 、沈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向某某、朱某某、汪峰、葛某某 、沈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田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开设赌场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向某某、朱某某、汪峰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葛某某 、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将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将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汪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向某某、朱某某、汪峰、田某某、葛某某 、沈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其春

    202032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向某某、朱某某、汪峰、田某某、葛某某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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