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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叶某某、肖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古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洛门镇营儿村三组156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东阳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阿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油山镇黄田村委会高田村999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1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0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东阳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姜牙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关市乡源江村拖基塘组16-01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8月7日被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2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东阳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叶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吕志国(绰号“国哥”)、“财哥”等人多次组织中国台湾籍、大陆籍人员先后赴塞班岛、乌干达等地组成诈骗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上述诈骗犯罪集团组织分工明确,吕志国、“财哥”等人负责指挥、管理整个诈骗犯罪集团;电脑手负责保障通讯、收集名条(含被害人的身份通讯信息等)并发送诈骗电话语音包及诈骗电话的群呼,同时作为集团的财务,对集团的诈骗金额、个人业绩、工资和其他日常开支进行统计结算;一线二线三线均为话务员,通过学习诈骗话术,负责具体实施诈骗活动。具体犯罪方式为:一线话务员根据“名条”拨打被害人电话,或者由电脑手操作群呼电话,冒充快递公司、电信局、社保局等工作人员,谎称包裹内有被害人信用卡催款单或者被害人违规架设电话或者医保卡被他人使用等,让被害人误以为其身份信息被冒用,需要报警,并引导被害人向其指定的公安机关(实为二线话务员)报案;二线话务员则冒充上海市、湖北省等地的公安机关民警,谎称被害人涉及某某非法洗钱等案件,假借对被害人做电话报案笔录,从而获取被害人身份、银行卡账户、账户余额等信息,并告诉被害人若要自证清白,需要进行资金清查,并将电话转接至三线;三线话务员冒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通过网络给被害人发送伪造的“逮捕令”、“资金冻查令”等文书,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即要求被害人将钱转入其指定的安全账户,从而骗取被害人钱款。电脑手工资为底薪加集团诈骗金额的1%-2.5%不等的提成,一线话务员底薪为人民币6000-8000元/月(以下均指人民币)加个人诈骗金额5.4%-6%不等的提成;二线、三线话务员收益不设底薪,提成为个人诈骗金额的8%-9%不等。该诈骗犯罪集团实行封闭管理,规定成员之间以绰号相称,不得相互询问真实身份,不得随意外出,定期组织培训、开会,并由专人负责保障集团成员的生活、饮食等。

一、 2015年4月至5月,被告人赵某某、叶某某、肖某某和颜某某、卢某某、骆某某、陈某甲、章某某、陈某乙、姚某某、杨某某、董某某、谢某某、杨某某、庄某某、叶某某、李某某、黄某某、令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出境前往塞班岛吕志国、“财哥”等人的诈骗集团窝点,以冒充快递公司人员、邮政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形式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赵某某从事一、三线,被告人叶某某从事二线,被告人肖某某从事二线并负责窝点的生活、采购等保障性工作。经查,该诈骗集团共诈骗得10035500元,其中四月份共诈骗得2477400元,五月份共诈骗得7558100元。

被告人赵某某五月参与期间诈骗数额为7558100元,个人获利35631元;被告人叶某某五月参与期间诈骗数额为1297500元,个人获利8619元;被告人肖某某五月参与期间诈骗数额为7558100元,个人获利5467元。

二、2015年9月底至同年12月19日,被告人肖某某与叶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董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出境前往乌干达吕志国等人的诈骗集团窝点以冒充快递公司人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形式实施诈骗。被告人肖某某负责窝点的生活、采购等保障性工作。被告人肖某某参与期间诈骗数额为60万元。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广西钦州市**区****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叶某某在白云出入境边防检验站检验入境FD539航班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肖某某在长沙市**区**路靠**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9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退赃356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明细、出入境查询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赵某某、叶某某、肖某某及同案犯颜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3、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叶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叶某某、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叶某某、肖某某实施之犯罪,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善辉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叶某某、肖某某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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