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身份证号码412828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收废品,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镇**村**庄,现住广东省台山市**街道办事处**村**号。于2019年6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卯中学,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身份证号码3421221970********,汉族,文化程度文盲,职业:收废品,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庄**号,现住广东省台山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6年2月8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7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卯中学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卯中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卯中学伙同他人驾驶三轮车来到台山市台城**工地,通过剪开工地临时搭建的铁皮房的铁皮,盗窃该工地被害人戴某某的排栅扣件,非法销赃16000元。根据被告人供述的销赃价格,结合公安机关对类似扣件的称量、价格鉴定意见,被盗排栅扣件一共6465个,价值共计2909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卯中学的供述。
2、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
3、证人谭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林某某、王某某、麦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物证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8、视听资料。
9、相关书证。
10、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卯中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卯中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卯中学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卯中学犯罪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卯中学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雄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卯中学均羁押在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二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请法院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