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六部刑诉〔2020〕129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5********,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9********,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下旬开始,“小龙”(身份未确定)等人在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陈岙村山上等地开设赌场,召集王某甲、黄某某、柳某某、唐某某、杨某甲、李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参赌人员,以扔硬币押单双方式聚众赌博,并抽取头薪。该赌场雇佣被告人赵某某负责赌场接送赌客等事宜,被告人赵某某安排被告人刘某甲及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2020年6月4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潘桥街道陈岙村山上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赵某某、刘某甲和周某某及部分参赌人员。经查,该赌场参赌人员在二十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材料、行政前科材料、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截图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或追缴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现场位置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柳某某、黄某某、唐某某、王某甲、杨某甲、李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顾某某、雷某某、杨某乙、杨某丙、刘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化名)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刘某甲及同案犯周某某、王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飞剑
检察官助理:余丽章
2020年9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7181****;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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