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9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物业公司**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75********,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07年3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1日至4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2时至7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石榴园中路首开石榴派大厦底商聚源堂棋牌室内,组织周某某等人利用推筒子方式进行赌博,现场抽头渔利人民币7500元。
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于2019年12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青塔派出所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夏某某、周某某等21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赵某某、刘某某手机数据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聚源堂棋牌室检查笔录、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刘某某微信语音聊天;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齐 跃
检察官助理:邢梦秋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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