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刘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酒店**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5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9年7月30日、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并案处理,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初,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盘龙区西畔丽景小区、雄达茶城等地,以认识省里的领导可以承包工程项目为名与被害人吴某某商谈投资合作事宜,编造**项目工程需要资金打点领导的事实,于2019年3月19日,骗取被害人吴某某转账人民币11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均否认收到上述钱款。经查,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110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2019年5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5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绿色装钱用纸箱;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相关书证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5、证言证言:证人徐某某、许某某、丁某某、昝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朱某某、邓某某、蒋某某、孙某某证言;6、物证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录音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剑

2020年2月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张10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